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洪源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
法定代表人:黄旭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良华,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赛眉,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勇,涟源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洪源远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20)湘138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20)湘138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春贤
审判员 王芝芝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