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源热电有限公司

青岛悦中达燃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恒源热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黄商初字第612号
原告青岛悦中达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三村,组织机构代码76028086-9。
法定代表人高奕达,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涛,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青岛开发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青岛恒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渭河路777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宫连伟,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悦中达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源热电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悦中达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3元,减半收取54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洪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