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

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3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安源公路分局百源道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7235851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萍乡仲裁委员会(2014)萍仲裁第21号裁决书,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力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律师代理费、赔偿款、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共计7433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本案执行费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昌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