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

***与钟开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22民初1962号
原告:***,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
被告:钟开明,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
第三人: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经贸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1650258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钟开明、第三人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