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3单元1701号。
法定代表人:单永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耀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新民,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大厦8楼807A室。
法定代表人:曾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海涛,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瑶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北京永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 蕾
审 判 员  周桂荣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左金鹤
书 记 员  谢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