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5388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681166N。
法定代表人陈木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9]70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7736.26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9]700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9]700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姚聃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许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