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7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皇岗路**深业上城(**)******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郭振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醒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苗族,1990年7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场路****用代码91440300093681166N。
法定代表人:陈木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锋,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首层西面**代码91440101712412249C。
负责人:陈业雄。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天源公司)、周海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保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太保深圳分公司不承担商业险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辩称:1.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具体答辩意见详见答辩状。
广天源公司辩称:广天源公司在使用该车时已尽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太保深圳分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太保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护广天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答辩理由详见答辩状。周海锋未作答辩。
人保广州分公司辩称:本案交强险医疗费及死亡赔偿金限额已赔付用尽,太保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人保广州分公司无关。具体答辩意见详见答辩状。
***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1.判令广天源公司、周海锋(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866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天源公司、周海锋承担。一审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请金额为989740元,包括医疗费1995.45元,误工费135356元(按月收入16000元、住院天数93天、出院全休3个月计算184天),护理费28221元(按护理人月收入6600元、护理天数93天计算),营养费5000元(***伤情严重,按5000元计算),交通费5000元(***伤情严重,按5000元计算),住院补偿补助费9300元(按每天100元,住院93天计算),残疾赔偿金434092元(52938元×0.41×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3273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1000元(10万元×0.41),鉴定费1320元。
一审判决主文判令:一、人保广州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1000元;二、太保深圳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赔偿868619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太保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事故认定书载明,肇事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是否系太保深圳分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根据一审判决查明,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经过相关检测,被认定为合格车辆。在广天源公司已经对车辆维护尽到应有义务的情况下,不能将车辆的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归责于广天源公司。因此太保深圳分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对于太保深圳分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出,一审判决未就全部医疗费进行抵扣的问题,由于太保深圳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未全额抵扣导致其赔偿义务增加,而且本案其余各方对医疗费处理均无异议,该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综上,太保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6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黄燕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超凡
书记员 古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