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1110号
申请人: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石围社区大田洋工业区第五栋宿舍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681166N。
法定代表人:龙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攀,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镜华,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畅
审判员 杨 莹
审判员 朱作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