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2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道石围社区大田洋工业区第****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681166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城(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不确认双方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不确认双方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5元,由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某公司购买社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符合以下条件,则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上诉人于2019年6月25日起驾驶登记在上诉人名下的车辆,同时受上诉人股东***管理,并由***向其发放劳动报酬。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在他处购买社会保险并不必然否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