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522号
原告:河南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五三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5225429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南海华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樵丹路西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562138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华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但原告未按规定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