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7407号
原告:河南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五三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原辊轴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原辊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