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02民初3725号
原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722号燃气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087810684(1-1)。
法定代表人:常士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季红,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壮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现住北海市。
原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 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梦瑶
书 记 员  孔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