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民初4310号
原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722号燃气大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0878106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迎宾大道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4207947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