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502民初3409号
原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722号燃气大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0878106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海城区德胜茶楼,住所地北海市和平路91号工人文化宫大楼内121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2MA5NG60HX4。
经营者:***。
原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市海城区德胜茶楼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受理后,2022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