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初80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安军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玮,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8号楼1单元12层1501内123。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天时开元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合伙人委派代表:庞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越,男,该中心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境,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20号楼8层A区(园区)。
法定代表人:储小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宏,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被执行人):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20号楼8层A区。
法定代表人:储小晗。
第三人(被执行人):储小晗,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
第三人(被执行人):李佳蔓,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
原告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对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的起诉。
审 判 长  姚 颖
审 判 员  李 淼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舒同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