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衡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衡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1民初5340号

原告:重庆衡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盐气化工园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2191J。

法定代表人:张炳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贵,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杨柳,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被告: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驻地政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6743627A。

法定代表人:黄昊。

原告重庆衡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山公司)与被告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航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2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的150%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为630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需方)与被告(供方)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订货合同,约定需方支付290000元作为合同预付款,预付款到账后,供方安排生产。2018年9月13日,原告按照合同转账支付给被告29万元预付款。后原、被告签订取消协议,约定被告在取消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预付款29万元,被告于2018年10月26日加盖印章,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加盖印章,但被告未退还预付款,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航宇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围绕本案诉讼请求,当事人提交了产品订购合同、制造技术协议书、业务回单、取消协议、律师函、补充协议、判决书等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衡山公司与被告航宇公司经磋商,就4500T油船螺旋桨及备用叶片的订购达成一致,双方通过电子往来形式最终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上所载的签订时间是2018年9月12日。合同第一条约定了产品名称、型号、价格、数量、金额等,合同总金额85万元,技术要求按照2018-09-12买卖方签订的“4500DWT油船螺旋桨制造技术协议”,合同含螺旋桨设计费,RINA船检费用,木箱包装,运费。合同第二条约定了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标准、轴孔加工事宜、证书、配件及其他要求,其中2.1条产品图纸、标准,按4500T油船螺旋桨合同补充协议执行;2.4条证书提供按4500T油船螺旋桨合同补充协议执行。合同第五条计价方式及货款支付约定,供需双方于合同签订后,需方(衡山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90000元作为本合同的预付款,预付款到账后,供方(航宇公司)安排生产,产品完工验收合格后安排发货,货到提供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517500元,余款42500元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2018年9月13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29万元。

2018年10月,原、被告签订《4500DWT油船螺旋桨合同取消协议》,协议内容:经衡山公司(甲方)与航宇公司(乙方)同意解除甲方与乙方在2018年09月12日签订的4500DWT油船不锈钢螺旋桨合同;衡山公司于2018年09月13日支付给航宇公司预付款为29万元,航宇公司要在协商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衡山公司预付款29万元,该合同原告落款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被告落款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

另外,新海风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原告退还预付款29.8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就该案作出(2019)渝0101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事实部分记载新海风公司与原告就4500T油船螺旋桨及备用叶片的订购达成一致,并于2018年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形式最终签订《产品订购合同》,合同第2.1条产品图纸、标准,按4500T油船螺旋桨合同补充协议执行,上述合同2.1条所提及的补充协议,即原、被告双方与航宇公司所签订的《4500T油船螺旋桨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有如下约定内容:1、4500T油船,设计螺旋桨参数由扬州海翔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螺旋桨设计由航宇公司设计及送审,螺旋桨及备件毛坯由航宇公司提供。2、螺旋桨及备件左4右4,由衡山公司加工成成品。3、由航宇公司报RINA船检和厂检证书。4、本协议作为4500T油船螺旋桨合同一并生效执行。属商务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协商解决。2018年9月7日,新海风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衡山公司支付了30%预付款29.88万元。2018年10月23日,新海风公司与衡山公司签订《4500DWT油船螺旋桨合同解除协议》,双方同意解除4500DWT油船不锈钢螺旋桨合同,衡山公司要在协议签订后两周内退还新海风公司预付款29.88万元,该判决判决衡山公司返还新海风公司产品预付款29.88万元并支付新海风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该判决作出后,衡山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2民终2144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告衡山公司与被告航宇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已通过签订取消协议而协商解除,且被告航宇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其收取的预付款29万元,双方就合同解除的后果进行了清算,被告应按该解除合同的协议履行其付款义务。由于原、被告在签订解除协议时,被告明确承诺了返还预付款的时间,其怠于履行,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由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衡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预付款29万元;

二、被告日照市航宇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以2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原告重庆衡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0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曾维怡

人民陪审员  石定全

人民陪审员  王玉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罗佳音

书 记 员  林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