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财保25号
申请人: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四路渤海二十路滨州数字经济产业园A座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75295211B。
法定代表人:杨在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献忠,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外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751072XJ。
法定代表人:翁庆水,总经理。
被申请人:艾斯德(山东)油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0号楼100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RTY9PXN。
法定代表人:赵燕,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贝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海涛大道3号海南师范大学国家科技园B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NW3E9H。
法定代表人:苏虎,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滨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艾斯德(山东)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贝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万元(附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开户行名称、账号清单)。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滨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7×××33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岩城支行、账号为14×××07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账号为13×××22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账号为17×××73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体育中心支行、账号为41×××85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账号为17×××21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账号为90902××********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八、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账号为60×××51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九、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账号为17×××51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账号为80×××03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十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账号为80×××08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十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账号为17×××69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十三、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账号为27×××74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十四、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账号为93×××12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十五、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账号为80×××44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十六、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体育中心支行、账号为40×××23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三  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廖  文  瀚
书 记 员 刘雯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