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执保100号
申请人: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四路渤海二十路滨州数字经济产业园A座401。
法定代表人:杨在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外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翁庆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二:艾斯德(山东)油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0号楼1001-9。
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海南贝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海涛大道3号海南师范大学国家科技园B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艾斯德(山东)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贝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地油新能源(山东)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中被申请人一占51%股权、被申请人二占25%股权、被申请人三占24%股权)予以保全,保全价值共计400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艾斯德(山东)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贝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地油新能源(山东)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中被申请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占51%股权、被申请人艾斯德(山东)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占25%股权、被申请人海南贝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占24%股权)予以查封,保全价值共计4000万元。保全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洪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耿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