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新能源(山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监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四路渤海二十路滨州数字经济产业园A座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新能源(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四路渤海二十路滨州数字经济产业园A座505室。 负责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中地新能源(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四路159号。 负责人:**净,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能源(山东)有限公司、中地新能源(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立案执行,该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查封了中地新能源(山东)有限公司存放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部分油品。鉴于中地新能源(山东)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另一执行案件在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法院执行,且查封的财产在滨州市沾化区内,为便于处置查封财产,现将该案指定由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2)鲁169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由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行。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牛淑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