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万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材料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91财保84号 申请人:河北万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经济开发区兴旺路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材料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D栋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四路渤海二十路滨州数字经济产业园A座4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万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材料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108377.2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万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108377.2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万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