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地油新能源(山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6执复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四路、渤海二十路滨州数字经济产业园A座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中地油新能源(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四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净,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四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沾化法院)(2023)鲁1603执异4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沾化法院在执行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高工程公司)与中地油新能源(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山高工程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提出书面异议,称沾化法院在案涉油品拍卖中程序违法。请求:(1)依法撤销2023年9月22日的关于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以5600万元竞价成交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2)责令中海公司按2023年4月1日的拍卖成交结果向法院立即缴纳拍卖款8000万元;(3)没收中海公司缴纳的500万元拍卖保证金。 事实和理由:沾化法院在执行(2022)鲁1603执1540号案件中,对查封中地油公司所有的生物质原料油品等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第三人中海公司在第二次公开拍卖竞价中,以最高应价8000万元胜出,中海公司未缴纳拍卖款。此后,沾化法院又在网络上发布了第三、四、五次拍卖公告。最终查封物品由中海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以5600万元再次竞拍成功。一是本案系典型的“一物二卖”。在两次拍卖均成交的情况下,前一份拍卖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不会因为后一次拍卖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而被自动确认为无效,两次拍卖成交也就意味着同样一批油品形成了两份有效的买卖合同,被成功的交易了两次,证实拍卖行为违法。二是中海公司在首次拍卖成交后未按规定缴款,其重新参与拍卖的竞买人资格已自动丧失,故其无权参与本案的再次拍卖。三是法院在拍卖底价的确定方面存在严重违法,造成了拍卖公告公示的标的物状况不真实,拍卖无效。上述执行行为存在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及其他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经审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山高工程公司与被告**新能源(山东)有限公司、中地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于2022年8月16日分别作出(2022)鲁1691民初540、541号民事判决,其中判决被告中地油公司支付告山高工程公司货款共计86851082元及其他损失,山高工程公司对中地油公司存放于中海公司的6000吨油品享有质权,该优先受偿权以质押金额3500万元为限。在诉讼阶段,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查封上述油品。后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裁定将以上案件指定沾化法院执行。 执行中,沾化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鲁1603执1540、1541号执行裁定,对中地油公司存放于中海公司厂区油罐内的12702.33吨油品进行评估拍卖。2023年1月19日,评估机构在认定涉案油品无发票、无溯源材料的情况下作出评估报告,涉案油品的估值为70481534.00元。 2023年2月13日,沾化法院在淘宝网以7000万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拍卖中,山高工程公司、债权人黄河三角洲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以中地油公司能够提供涉案油品的发票、溯源材料(ISCC国际认证)将导致评估价格的基准依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要求中止拍卖,重新对涉案油品进行评估。2023年2月16日,沾化法院决定中止该次拍卖,重新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在涉案油品有发票及溯源材料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对涉案油品估值为107625134.00元。 2023年3月22日,沾化法院在淘宝网以1亿元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流拍。 2023年4月1日上午10点,沾化法院以8000万元为起拍价,进行二拍。中海公司以8000万元竞买成功。缴纳拍卖款最后期限为同年4月10日,中海公司逾期未缴拍卖款。同年4月10日,中地油公司来函,称保证油品的溯源认证材料于同年4月19日之前能够出具。中海公司则以涉案油品溯源材料期限无法满足其加工、销售需要为由,申请撤销该次拍卖。 2023年7月17日,沾化法院在淘宝网以8000万元为起拍价进行拍卖,流拍。 2023年9月11日,沾化法院在淘宝网以7000万元为起拍价进行拍卖,流拍。2023年9月13日,公告以5600万元再次进行拍卖。2023年9月22日,中海公司以560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 沾化法院认为,涉案油品于2023年4月1日拍卖后,第三人中地油公司提出油品ISCC认证材料将于2023年4月19日到期,ISCC认证材料对涉案油品的价值有巨大影响,故中海公司提出撤销该次拍卖的请求应予支持,对山高工程公司的申请不予支持。遂于2023年11月20日裁定驳回山东高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山高工程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3)鲁1603执异44号执行裁定。山高工程公司的复议理由与执行异议阶段的理由相同。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异议、复议请求,结合相关拍卖的证据和事实,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一)是否必须撤销二次拍卖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二)油品溯源材料有无是否系本案撤销二次拍卖的法定事由。(三)本案能否构成悔拍及保证金如何处理。(四)执行法院对涉案油品的多次拍卖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执行法院是否必须撤销二次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的问题。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是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拍卖行为,该强制执行权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即便竞买人已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若执行法院没有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强制拍卖程序即没有结束,竞买人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不能发生财产权利转移的效力,即本案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的确认书不具有转移物权的效力。故执行法院无须撤销2023年9月22日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 (二)关于涉案油品溯源是否为本案撤销二次拍卖的法定事由问题。一是本案油品涉及ISCCEU认证类型,是根据欧盟可再生资源指令和燃料质量指令的要求,作为进入欧盟能源市场的强制认证。交易油品如果取得上述认证,油品价格将变化很大,以此交易能够获得更高的利益价值,但以上油品并非在国内市场不能进行交易。整个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中已涉及该认证问题。由此看出,ISCCEU认证系统有无,并不影响竞买人对竞买标的物风险的自担,不影响油品的销售和变现。二是执行法院在2023年3月31日的二次拍卖公告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拍卖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拍卖公告、竞买须知详细说明了“竞买人具备的资格、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发票、油品溯源材料、保证金及成交价款缴纳的方式和时间、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由此看出,拍卖油品中的ISCC认证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履行中的情势变更情形,竞买人中海公司以油品ISCCEU认证系统涉及价格影响销售等事由撤销拍卖,于法无据。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撤销网络拍卖事由共有七项情形:①恶意串通损害竞买人利益;②买受人不具备竞买资格;③限制竞买或歧视对待;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⑤拍卖公告违法。⑥展示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⑦网络故障、数据错误致拍卖结果严重错误。本案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不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问题。网络司法拍卖中的竞价过程、竞买号、竞价时间、是否成交等均在拍卖交易平台展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以涉案油品溯源材料影响拍卖财产价格不是本案撤销二次拍卖的法定事由。 (三)关于悔拍及保证金的处理问题。根据《网络拍卖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受人在了解拍卖公告的内容后进行的竞价行为,意味着其同意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如期足额支付拍卖余款。司法拍卖属于公法上的处分行为,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发布拍卖公告后,只要买受人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拍卖余款的,均构成悔拍。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本案中,竞买人事实上已经悔拍,且再次参加后续的网络竞拍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四)关于对涉案油品的多次拍卖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网络拍卖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本案中,对涉案油品多次挂拍、撤拍又重新拍卖,均未按照网络司法拍卖的两拍次数限制、未办理抵顶和应进行变卖等,执行实施中也未对当事人的众多异议请求予以书面回复。 综上,沾化法院的异议裁定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异议请求和存在“裁非所诉”等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应予撤销并重新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3)鲁1603执异44号执行裁定;发回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