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925民初442号
原告: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柯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阳、李宁,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岚皋县兴旺页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先兴。职务:总经理。
原告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岚皋县兴旺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新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田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