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7执1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712625181,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滨路桥北广场竹园天玺中心写字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镇坪县***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L15206741K,住所地镇坪县上竹镇湘坪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金天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坪县***煤矿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陕0927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人申请的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技术咨询费1100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241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镇坪县***煤矿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584.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