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平利县瀚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6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汉中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利县瀚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利县瀚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平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6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平利县瀚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费9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还应负担诉讼受理费1188.5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利县瀚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技术咨询费20000元。2023年5月30日,双方当事人就下余70000元技术咨询***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平利县瀚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费70000元。限被执行人平利县瀚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前支付技术咨询费10000元;2023年7月20日前支付技术咨询费5000元;2023年8月20日前支付技术咨询费5000元;2023年9月20日前支付技术咨询费5000元;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技术咨询费45000元。上述执行和解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下余技术咨询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受理费1188.5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926执301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田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