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

某某、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2财保2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0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厂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詹恒仁,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
依申请人***所述,2019年7月1日被申请人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将中标的“鞍山新世界铂铸B1组团南侧挡土墙工作”承包给被申请人詹恒仁,被申请人詹恒仁承包后因缺少周转资金无法断续施工,将该工程转包给申请人***。申请人***投入资金100余万元,现工程已竣工,被申请人詹恒仁尚欠工程款63万元未能给付。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詹恒仁催要,但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故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詹恒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PZDM20202150000000115。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书及担保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詹恒仁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刁婷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