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经盘锦市中级法院委托,辽宁荣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园路天元蓝城小区某商网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园路天元蓝城小区某商网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路
审判员 沈国君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