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世界(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2民初4401号
原告:***,女,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新世界(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陈耀豪。
被告: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厂南街**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告:詹恒仁,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新世界(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詹恒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给付工程款53万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保全费、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5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新世界铂铸B1组团南侧挡土墙工程”发包给鞍山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后又转包给詹恒仁。詹恒仁因缺少资金转包给***,***投入100多万元组织施工。工程于2019年9月30日竣工,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给付部分工程款,尚欠53万元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中载明项目名称为新世界铂铸,项目地点为鞍山市环山路北,均位于鞍山市立山区,故应由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牟欢欢
审 判 员  赵丽玲
审 判 员  罗 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