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集团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农集团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29执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9)陕0429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492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2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 军
审判员 赵 剑
审判员 孙启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鹏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