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农集团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平县荆山大道与车站大街十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高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晖,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与区间路十字东南角大安玺雀2-3201室。
负责人席冯波,系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农集团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2020)陕0528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农集团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27000元,律师费12350元,案件受理费3195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经网络查控及调查,其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只有少量存款,且因其他法院案件执行被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并将被执行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负责人席冯波限制消费。到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送达无人,向其总公司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三敏邮寄送达,申请执行人表示下来要追加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将执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在与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528执8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牛文良
审判员 王喜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