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执异10号
异议人:中农集团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席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农集团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农集团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的总公司,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追加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农集团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陕0528执87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系被申请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中农集团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系被申请人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陕西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孙 勇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杨福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姬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