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集团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农集团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东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农集团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平县荆山大道与车站大街十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高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晖,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东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115号广丰花园小区1幢2单元217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
申请执行人中农集团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东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陕0528民初3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东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农集团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44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5097.5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东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网络查控及调查,其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只有少量存款,且因其他法院案件执行被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并将被执行人***、陕西东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志丹县果业管理局有果树果膜项目款未结算,经实地调查,志丹县果业管理局答复上述款项已全部支付。将执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东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在与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528执4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文良
审判员  王喜兰
审判员  杨福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