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拉瑞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唯伟与南京拉瑞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初851号 原告唯伟,男,1985年8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拉瑞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唯伟与被告南京拉瑞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唯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拉瑞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唯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唯伟撤回对被告南京拉瑞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2232.5元,由原告唯伟负担。 审判长 卢 山 审判员 *** 审判员 龚 震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余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