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财保755号
申请人:法高新材料(云南)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大普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056997524T。
法定代表人:李党儒。
被申请人:云南裕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色俊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3515G。
法定代表人:李强。
被申请人:刘质彬,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申请人法高新材料(云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裕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质彬名下价值912977.96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法高新材料(云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裕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质彬名下价值912977.96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法高新材料(云南)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美琳
书记员符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