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7550号
申请执行人:***特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220016XL。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大商汇陶瓷卫浴区**。
法定代表人:张迪。
委托代理人:程清峰,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裕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3515G。
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色俊园******>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申请执行人***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裕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裕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19267.9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龙
人民陪审员 董晓红
人民陪审员 董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海曼
书记员张峰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