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裕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罗田与云南裕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712号
原告:罗田,男,汉族,1990年5月22日生,四川省隆昌县人,务工,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超,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裕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色俊园D幢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6月19日生,云南省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系云南裕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生,四川省隆昌县人,系云南裕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田诉被告云南裕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罗田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纪元淳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