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迈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思迈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9民初728号

原告:**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436号2701室。

法定代表人:TEOY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丽,广东安华理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兆盼,广东安华理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礼区四台嘴乡窑子湾村。

法定代表人:罗彪,总经理。

原告**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电设计顾问费用共计201000元;2、判令被告以13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65%)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10日为8535.62元;以6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65%)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10日为3439.85元;以上1-2项请求截止至2021年5月10日为人民币212975.5元;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多乐美地福朋喜来登机电设计顾问合同》及《***多乐美地福朋喜来登机电设计顾问合同变更协议》已于2020年4月22日解除;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乐美地福朋喜来登机电设计顾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34000元。合同约定,原告根据合同附录A及工作计划表向被告提供机电设计顾问服务,被告按照合同附录B约定的报酬与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其中附录B第2.2条约定,原告完成“5.1、招标工作50%并经过业主确认”,被告需支付134000元,完成“8、酒店厨房、洗衣房区域机电二次精准修设计并经过业主审批”,被告需支付67000元;《合同》第9条及附录B第2.4条约定,被告须在7个公历日对原告提出的付款申请给予答复,在原告开出发票送达被告后的20个公历日内支付原告相关顾问费用;《合同》第3.5条约定了被告逾期支付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乐美地福朋喜来登机电设计顾问合同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约定以被告提供的《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版建造标准》中的“嘉华B”的机电设计标准作为原告后续履行的机电服务与设计标准。合同与变更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约定完成附录B第2.2条的“5.1、招标工作完成50%并经过业主确认”、“8、酒店厨房、洗衣房区域机电二次精装修设计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根据合同约定以及被告指示,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被告发送和邮寄发票及请款材料,请求支付顾问费用134000元,被告于2019年12月6日签收;于2020年3月9日向被告发送和邮寄发票及请款材料,请求支付顾问费用67000元,被告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付款条件均已成就。2020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顾问费用催款函件》,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上述合同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212975.5元。根据《合同》2.6.2条及3.5条约定,被告逾期支付顾问费用超过20天以上时,原告有权要求暂停服务,并可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赔偿,且被告需支付原告已完成工作的款项。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上述《合同》及《变更协议》,已于2020年4月22日解除。原告认为,合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被告拖欠款项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除应立即清偿欠付款项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显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本案为涉外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闫洁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郭 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