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2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TEOYANN
被执行人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许秀
申请人**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4日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被申请人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9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50,000元、律师费人民币58,300元、仲裁费人民币64,575元。因被申请人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裁决义务,权利人**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该生效裁决,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028.75元。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598弄1-16号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意邦物流有限公司出资额度为人民币144万元的股权。本院通过执行流程管理系统网络查控中的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汽车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69号裁决书、调查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处置变现可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汽车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69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法官助理孙峰
审判长 钱松青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