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迈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思迈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大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2109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436号2701室。
被执行人:上海大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881号3018幢一层A区104室。
申请执行人**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大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8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210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爱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胜新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2109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436号2701室。
被执行人:上海大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881号3018幢一层A区104室。
申请执行人**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大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8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210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爱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