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7364号
原告:**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
法定代表人:TEOY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伊,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江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大桥安置********v>
法定代表人:陈艳芳,董事。
原告**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江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542元,由原告**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