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114民初9188号
原告:**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436号2701室。
法定代表人:TEOYANN,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三涧大道888号城东工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五楼5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本院受理原告**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解除双方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的《华侨城济南章丘绣源河文旅综合项目一期院落式酒店机电顾问咨询服务合同》。
二、济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服务费13300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共计2824元,共计135824元。
三、如济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建筑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立即执行,并有权要求济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3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6元、申请费1238元,均由济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项费用包含在第二项济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总付款135824元之中)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师 振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