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第一太平某某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6404号
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二层西区205室。
法定代表人:ROERTALEXANDERJAMESMCKELLA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庆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子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劲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