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2736号
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205室。
法定代表人:朱兆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珉,上海振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嫒托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290号1、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汪颖颖。
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嫒托育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