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340号
原告:***,男,199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6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徐而进,董事长。
被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205室。
法定代表人:朱兆荣,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疫情防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唐嘉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褚剑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