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5293号
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法定代表人:朱兆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孔婕,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晶晶,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治国,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治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金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