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第一太平某某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卡洛芙珠宝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财保10号
申请人: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205室。
法定代表人:朱兆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庆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卡洛芙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诸光路1588弄1号616室A区101。
申请人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因与上海绿地卡洛芙珠宝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在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卡洛芙珠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3,2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卡洛芙珠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3,2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明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侯瑞娜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