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第一太平某某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与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6270号
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205室。
法定代表人:朱兆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庆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歌斐信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133-2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谭文虹)。
被告: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金洋路15号总部金融园B区B2栋五层。
法定代表人:殷哲,执行董事。
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歌斐信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拥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洁李玮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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