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鹭坤林业设计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鹭坤林业设计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3民初13号
原告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城投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鹭坤林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鹭坤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莆田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桂、胡婷婷,被告厦门鹭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舒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技术咨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在《技术咨询合同》第四条第2项约定:“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乙方所提交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文本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50%,乙方所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书文书经林业部门审核通过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合同款。”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合同乙方厦门鹭坤公司交付的以案外人名义出具的《莆田市木兰大道三期城厢段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合同甲方莆田城投公司已实际使用并通过审核,事后,莆田城投公司向厦门鹭坤公司支付了26.6万元的编制费用。据此可以认定,合同双方均已依照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莆田城投公司主张审计部门提出莆田城投公司支付编制费用不符合案涉《技术咨询合同》第二条规定,且厦门鹭坤公司将技术咨询的相关资料交由案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厦门鹭坤公司的行为给莆田城投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应退还26.6万元的编制费用。本院审查认为,虽然厦门鹭坤公司未向莆田城投公司提供由其署名的报告,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但莆田城投公司接收并使用了案外人福建省嘉宏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署名的报告,报告业已通过审核、验收,案涉技术咨询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案外人福建省嘉宏林业服务有限公司业已确认在厦门鹭坤公司不退还编制费用的前提下,不向莆田城投主张案涉编制费用。据此,因案涉《技术咨询合同》未对“厦门鹭坤公司将技术咨询服务移交第三人作业”进行具体的违约责任约定,现合同目的已实现,厦门鹭坤公司又未能举证证实厦门鹭坤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具体损失,其主张返还案涉编制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审查认为,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至于关联性问题即能否证实原告欲主张的“被告厦门鹭坤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向原告莆田城投公司退还26.6万元编制费用”,系本案争议焦点,本院将在下节分析认定。 厦门鹭坤公司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仙游县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一份、福建省嘉宏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一份,欲证明莆田市嘉宏林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福建省嘉宏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嘉宏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称在法院认定厦门鹭坤公司无需向莆田城投公司退还案涉26.6万元编制费用的前提条件下,其公司自愿放弃向莆田城投公司主张编制费的权利。 莆田城投公司质证认为,对厦门鹭坤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均对厦门鹭坤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以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5日,莆田城投公司(合同甲方)与厦门鹭坤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为莆田市木兰大道三期城厢段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伐林调查设计,双方约定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上述项目的编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由甲方支付咨询报酬。合同第二条1、进度要求条款载明:乙方收到甲方基础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乙方在甲方完整提供本项目伐区调查设计所需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莆田市木兰大道三期城厢段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伐林调查设计书文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本项目合同总费用为(包干价)26.6万元……2、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乙方所提交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文本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50%,乙方所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书文书经林业部门审核通过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合同款……第五条保密义务如下: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1月,案外人莆田市嘉宏林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福建省嘉宏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莆田市木兰大道三期城厢段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2018年4月24日,原告莆田城投公司向被告厦门鹭坤公司支付了26.6万元合同费用。2019年5月20日莆田市审计局对莆田市发改委及相关单位发出莆市审投征[2019]2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其中载明:“(三)内控管理不够严格1、报销把关不严谨。市城投集团于2017年9月15日委托厦门市鹭坤林业设计有限公司编制莆田市木兰大道三期城厢段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伐林调查设计文件、合同总费用按26.6万元包干、市城投集团没有收到厦门市鹭坤林业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成果,却以其他公司编制的文书代替厦门市鹭坤林业设计有限公司成果,该费用于2018年4月24日支付完毕。以上行为不符合《技术咨询合同》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进度及文书数量要求……提供服务成果”的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整改,并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把关。”2019年4月10日,厦门鹭坤公司作出《莆田市木兰大道三期城厢段建设工程林可编制情况的说明》,称“因公司备案,鉴于项目紧急,故与其合作公司案外人莆田市嘉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完成报告,由案外人莆田市嘉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项目编制单位,形成文本盖章。因该事项未告知导致的影响,深表歉意”。2019年4月11日,莆田城投公司致莆城投建[2019]28号函要求厦门鹭坤公司退还26.6万元编制费用。厦门鹭坤公司未按莆田城投公司退还费用,致本案诉讼。2020年4月22日案外人福建省嘉宏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莆田市嘉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在法院认定厦门鹭坤公司无需向莆田城投公司退还案涉26.6万元编制费用的前提条件下,其公司自愿放弃向莆田城投公司主张案涉编制费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厦门鹭坤公司应否返还案涉编制费用?
驳回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叶振喜
书 记 员  刘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