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623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步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国际广场B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0100MA2MUJ9R4F。
法定代表人:锋锋。
被保全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市圣城街2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70783165683727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安徽步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77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56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