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普瑞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普瑞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310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严钱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芬,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陶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皖0503民初31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马鞍山市***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马鞍山市***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马鞍山市***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席 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