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310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严钱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芬,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陶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皖0503民初31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马鞍山市***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马鞍山市***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马鞍山市***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席 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