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438号
申请人: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6号瑞源名嘉国际3号楼1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73604268。
法定代表人:王荣松,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博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金海南路6号楼高新区办公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MA07LDBR41。
法定代表人:温长胜,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博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博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依法应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博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5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洋